工商个字[2008]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2-04
摘要: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02-04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