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6]25号 2006-1-1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票证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转帐完税证”)是实现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此凭证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 二、在推行财、税、库、行联网电子缴税的过渡时期,各局要做好《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电子转帐完税证”计划制定和上报工作,严格控制本局相关税收票证的领、存量,以免在实现联网电子缴税后出现浪费现象。 三、“电子转账完税证”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进行管理使用。对开具虚假《电子转账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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