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9]2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7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费或发到基价、运行基价、铁路基金,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9]232号                       1999-05-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费或发到基价、运行基价、铁路基金,请依照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