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税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问答(附案例) 第一节 研发活动范围 一、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对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什么范围要求? 答: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应当如何进行判定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四、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申请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第二节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六、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第三节 研发费用归集核算 七、对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核算有什么具体要求?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八、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核算有什么具体要求?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九、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有什么具体要求?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十、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十一、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十二、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研发投入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不同开发方式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 十三、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不同的开发方式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委托开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十四、对于企业集团进行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在申请加计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五节 加计扣除及其他优惠政策 十五、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十六、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是。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优惠政策。 十八、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九、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形成或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十、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包括哪些? 答: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以上优惠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六节 加计扣除的申报及备案管理 二十一、预缴期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企业只能在汇缴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十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纳税申报有何要求? 答: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附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二十三、如何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答: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二十四、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十五、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二十六、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哪些? 答: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 A企业2015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万元,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5万元。企业共投入95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5=6.75万元 (5)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0+6.75=16.75万元。 附件2: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附件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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