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5]5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7
摘要: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适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征税办法按市局沪地税流[2005]49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5]51号         2005-4-27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适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征税办法按市局沪地税流[2005]49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本市补充实施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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