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50号 2006-2-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科(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以及税政管理一科负责指导全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地税基层管征机关应尽快建档立制以达到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的工作要求。 二、各地应结合《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246号)进行贯彻落实。外籍人员台帐管理内容应包括《通知》第二条所列项目以及闽地税函〔2005〕246号第二条所列内容。 三、请各地于2006年5月31日将工作总结以邮件方式报送省局外税处余瀚(邮件地址:yuhan@mail.fjlt.com,电话0591-87980225),省局将于6月份对各地建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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