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一[1994]16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2-05
摘要:对于1993年上半年实行实耗扣税法,下半年改为购进扣税法的纳税人,上半年估价入账的扣税项目,可按上半年实际耗用予以扣除。对于下半年改为购进扣税法,收到发票后,又作购进扣除的,清算时,应将上半年已扣除的估价入账部分从扣除项目金额种减除,不得重复扣除。

  遇有特殊情况时,个别研究处理。

  十四、对寄售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凡属个人委托寄售的旧物,销售时不征收增值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寄售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凡属企业单位委托寄售的货物,一律按委托代销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五、[条款修订]烟草专卖局查没的进口烟和国产烟销售时应如何征税?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烟草专卖局查没的进口烟和国产烟在销售时,对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补征消费税。【税屋提示——本法条中“同时,补征消费税”的规定废止。】

  其他部门查没的货物在销售时,对销售单位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的产品,按消费税的规定办理)。

  上述查没的货物,因无进项税额,故不得在销项税额中作任何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单位正常的进项税额除外)。

  十六、电力部门代国家收取的三峡基金、电力建设资金等等是否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力部门代收的三峡基金、电力建设资金、资源差价、路灯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集资办电差价费等等代收款项,应全部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十七、外贸企业库存货物转作内销时,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作内销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规定以前,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照顾企业的资金困难,可暂依应纳税额的40%征收,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后,再按规定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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