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条件,方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案例一中,面粉企业独立核算时则不能免增值税,某农场只能在种植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当采取“种植+加工”方式,面粉加工环节非独立核算时,就符合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条件,因此,“非独立核算”比“独立核算”节税。案例二中,新上独立核算的水产养殖场后,原水产品加工企业初、深加工仍不能免增值税,当设立“加工+养殖”,水产初加工非独立核算时,水产品初、深加工都符合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条件,但水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深加工不能免征增值税。由于深加工环节仍不能免增值税,且水产养殖场的进项税取得比较低,加之深加工应税产品前期养殖环节的增加值不能免税和后期加工环节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所以,将深加工环节分立出去,独立核算,一是解决了深加工前期养殖环节增加值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二是解决了深加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因此,“A+B,C”模式比“A,B+C”模式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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