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向天猫等平台商户开罚!5000家电商或因恶意刷单引爆偷税、虚开风险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1-07-15
摘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电商需要综合评估,对于“刷单”行为,电商不可再不以为意,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偷税或虚开发票等问题,同样应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尽快排除风险,避免因涉税问题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最近,“亚马逊账号被封、商品被下架”的阴云笼罩着国内跨境电商。继帕拓逊、傲基、通拓等知名中国品牌的亚马逊账号被封后,据已有近5000家平台商户遭亚马逊封禁,其中多数为中国跨境电商。据传,该次事件由刷单公司的1300万条付费刷单交易和虚假评论的数据泄露所引发。

  亚马逊封杀中国跨境电商的事件让电商圈人心惶惶,同时也不禁让人联想到国内电商长期存在的“刷单”问题。以“刷单”虚增销量、营造热销假象的行为不仅属于不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在税法中,该行为可能涉及偷逃税,根据数额及情节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刷单”作为电商行业的痼疾,早已成为了该行业最大的涉税风险引爆点,而电商行业的涉税问题远不止如此,虚开“富余票”、走私进口等行为都为电商行业埋下了极大的涉税隐患。本次跨境电商因“刷单”遭平台封杀,对国内外电商行业都造成了震动性影响,国内电商“刷单”及其他违规行为所潜藏的涉税风险或将由此引爆。

  一、电商行业面临严峻的偷税、虚开发票风险

  (一)“刷单”虚增销量引发偷税风险

  一款产品如何在短时间成为电商平台的百万销量爆款?不同商家给出的答案出奇的一致:靠“刷单”。“刷单”是商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

  由于网购需要消费者支付货款,而企业通过“刷单”虚构收入,并无现金流水进入其账户。为解决问题,企业往往让员工个人先行代垫“刷单”所需货款交给刷手,刷手完成“刷单”行为后,员工再通过各种方式从企业将代垫货款取回,实现资金回流。由于并非真实交易,“刷单”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但是企业自身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为防止“刷单”的异常交易行为被网络销售平台发现,会刻意模拟正常订单流程的形式操作,使得现金流、物流和好评一一对应、相互匹配,最终难以举证自身只是“刷单”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实践中,便多有这样的案件发生。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X税稽处〔2020〕94号

  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相关纳税资料证明。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1、你单位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合计补征2016年增值税34,281.38元,2017年增值税78418.08元。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2016-2017年少列的收入,对应的大部分支出未取得发票入账,相关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6-2017年度少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税款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数据情报综合平台智能分析模块计算同行业规模收入,测算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0.71%。

  根据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67.51元,补佂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405.92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1、2、3条规定,补征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9.69元(34281.38×7%)。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9.27元(78418.08×7%)。

  2.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证2016年教育费附加1028.43元(34281.38×3%)和地方教育附加685.62元(34,281.38×2%)。补征2017年教育费附加2352.54元(78418.08×3%)和地方教育附加1568.37元(78418.08×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以上补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刷单”走私进口偷税风险

  我国《海关法》第三章、第四章将我国进出口商品分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对于“货物”和“物品”分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税收政策。货物通常具有贸易属性,出现在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中;物品则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非贸易的属性。将一般贸易伪报成个人跨境购买进口的物品、“刷单”购买虚假信息应对监管走私进口,是被行业内广泛知晓的“秘密”。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即“行邮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货值在500元以下的包裹免税。对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和进口的物品,税收政策上有本质的区别,对进口的物品征收的行邮税比货物进口按规定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相对比,税负低很多。这就导致不少企业为了偷逃税,将普通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将货物分成多个500元的小包裹化整为零进口。

  案例:

  2015年11月,海关稽查部门对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都公司)开展稽查,发现志都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为电商企业普云公司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BBC)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德国碧然德滤水过来及滤芯53520件,价值148.08万元,经查存在伪报贸易方式嫌疑。此外,上述二企业于2015年11月20日以跨境直购方式(B2C)进口873票成人奶粉、493票纸尿片,同样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的嫌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志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指使冯某某等人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资质,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

  2015年6月,冯某某、江某某与梁某某经密谋,由梁某某负责揽货,志都公司负责在香港接货、并以上述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再在境内交付货物。其后,梁某某安排李某1负责与货主、志都公司联系,负责境内外交接货物、收支相关费用等具体事务。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委托梁某某以上述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在境内交付货物,梁某某遂将相关业务交由志都公司操作。之后,李某1将王某提供的装箱单、发票等资料转交志都公司江某某,由志都公司安排人员在香港接收货物并运至广州白云机场,江某某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并通过冯某某非法获取的快递单与个人订单结合生成虚假的物流信息,再由刘某某结合上述虚假信息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最后由刘某某将虚假三单推送给海关部门,将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税款。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志都公司及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

  2018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志都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刘某某为志都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对外开具“富余票”引发的虚开风险

  由于电商的销售客户大部分为不需要发票的终端消费者,因而导致电商囤积了大量的“富余票”,由此产生了虚开发票的空间,电商将“富余票”向下游企业虚开,自身需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而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也会被追责,并且,按照虚开发票用途的不同,下游受票企业可能会存在偷逃税、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案例:

  X区税务稽查部门在一起发票协查案件中,发现涉案发票来自一家国内知名的B2C购物网站——J商城。通过检查他们排除了J商城恶意虚开的嫌疑,但是发现交易中存在许多疑点,推测可能存在利用电商管理制度缺失,套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于是,该局对下游受票企业展开专项检查。

  针对B2C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迅速锁定了涉税疑点突出的10家受票单位,并瞄准一家车行展开试点检查。该车行的进项发票大都来自J商城,但对应的货物却被送往了另一家电器公司。在车行实地查看时,发现其经营的车辆是一款进口的豪华房车,车厢内确实安装着不少小屏幕液晶彩电。但是该车行的进项发票中显示的货品都是50英寸以上的大屏幕彩电,两者明显不符。车行负责人承认虚收J商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确认,他共虚收300多份J商城的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100多万元。

  顺着这起电商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X区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了42户恶意受票企业,追缴税款及税费附加、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共计3000多万元。

  (四)直播带货漏税、偷税、虚开等涉税风险

  随着网络直播的热浪卷袭,近年来我国电商直播也异军突起,发展迅速。特别是2020年疫情以来,人们大多时候居家,电商直播成为了众多网络直播用户的选择。根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88亿人,在所有网络直播细分中排名第一。直播带货的热度已不输于曾广泛引起热议的游戏、秀场直播。由于电商直播涉及到商家、平台、经济公司、主播等多方主体,各方的纳税及扣缴义务更为复杂,因而直播带货面临的涉税风险较传统的电商营销模式也更为多样。如错误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因而未进行申报所带来的漏税风险,不恰当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避税所造成的偷税风险,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替票”才能结算所导致的虚开发票风险等等,都成为直播带货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二、电商行业税务稽查形势已不同以往,相关企业应提高重视

  实际上,对于电商行业涉税问题开展稽查的举动早已有之,早在2015年4月,北京、广州、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省市的税务部门相继约谈了辖区内的电商卖家,要求卖家如实申报销售额并补缴漏缴的税款。由于当时电商属于新兴行业,增加了不少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贡献了不少份额,因此在同年5月5日,国家税务局随即发布《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而在2020年5月,多家经营京东、淘宝/天猫网店的店主在收到了当地税务局部门的“风险自查提示”,对他们存在的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进行提示,并要求自查从2017年至2019年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以北京市为例,当时第一批通知了2000家企业,要求一次性按照支付宝进账额度补税。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公布了《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再次叫停了对电商行业涉税问题的查处。这整体上与疫情背景下稳定经济形势的政策要求相关。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运行稳定恢复,此时电商行业面临的稽查形势也必将随之发生变化。

  (一)《电子商务法》提供征管基础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行,将电子商务相关税收问题得到明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上述规定为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等纳税信息的确定提供了法律支持,为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大数据提供征管技术支持

  征税对象、交易进程等涉税信息难以管控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难题。而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可以发挥大数据优势,对纳税信息予以掌握。2020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内容。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中标公司将在未来6个月内完成对国家电商税收数据分析的升级完善工作。在本次的电商数据分析系统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系统要能够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电商发展趋势,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商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商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及提供稳定运行。这表明,在大数据时代,传统上向网店商家征税的盲点已不复存在。

  (三)税局动向表明征管态度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要求,对其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的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开出了182.28亿元的巨额罚单,一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警示作用,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知敬畏守规矩,限期全面整改问题,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并且明确,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业务模式,自诞生以来就衍生出诸多涉税争议,本次三部委联合召开指导会,直接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表明国家对于新兴业态存在的问题并不会放任不管。电商行业同为新兴业态,并且与互联网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对于电商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涉税问题,同样会提出合规要求,进行涉税问题的排查与处理。

  三、对电商行业涉税问题查处或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文件着重强调了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功能,强化大数据风险分析,组织行业自查,深化“税警关银”部际协作机制,强化税警协作,持续推进打虚打骗和打击三假运动。

  其中,文件特别明确,要重点聚焦八个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而直播平台行业即位列其中。前已述及,直播平台带货是电商行业新的发展模式,这表明,国家对于电商行业涉税问题的查处或将以此为切入点。

  2021年7月10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研讨会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并发表题为《从税收数据看我国市场主体蓬勃活力》的主旨演讲。

  引人注目的内容是,王军在演讲中表明,“对经济运行中的新业态新模式,在优化服务的同时跟进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偷逃税多发行业和领域依法严肃查处”,“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这表明,对于偷逃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将持续发力,电商行业的偷逃税问题也必将成为税务机关查处的范围。

  总结:客观上讲,电商行业的涉税问题由来已久、长期存在,但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会对此放任不管。当前,国家对于税收征管力度逐渐加强,电商行业企业对自身涉税问题应早做打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电商需要综合评估,对于“刷单”行为,电商不可再不以为意,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偷税或虚开发票等问题,同样应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尽快排除风险,避免因涉税问题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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