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二[1992]28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南非中国研究中心”有关海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lvdq 人气: 时间:1992-03-05
摘要:海关总署关于对南非中国研究中心有关海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全文失效 ] 署监二[1992]284号 1992-03-05 税屋提示 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九龙、拱北、沈阳

海关总署关于对“南非中国研究中心”有关海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署监二[1992]284号       1992-03-05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九龙、拱北、沈阳、大连、青岛、成都、拉萨、呼和浩特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我与南非已达成以民间名义互设常驻机构的协议。为此,南非将在北京设立“南非中国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外交部发[1992]4号《关于南非在京设立常驻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该“中心”及其成员有关海关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权和豁免问题

  “中心”享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特权、豁免和免税待遇。“中心”正式成员中持外交护照的人员及其家属享有上述公约规定的特权、豁免及免税待遇;持公务护照的人员及其家属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刑事管辖、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其他人员一律按普通外国人对待。

  “中心”成员由中国公安机关发给有效期一年并可续签的外国人居留证,注明职称,其中,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及其家属用“京礼”字编号,但不列外交官衔,对持公务护照的“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用“京公”字编号,对非中心正式成员的其他人员一律发给普通外国人居留证。

  二、海关管理原则问题

  “中心”及其人员进出境物品,统一由北京海关参照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三、进出境免验问题

  “中心”正式成员及其家属进出境随身携带的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另纸礼遇签证的护照,予以免验。

  四、进出境公私用物品免验问题

  (一)“中心”运进的办公用品和享受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及其家属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在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汽车每户限一辆),予以免税放行。

  (二)“中心”及其人员免税携运进境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报经海关批准。

  五、报批手续问题

  “中心”运进办公用品,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及其家属托运、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和其他人员运进安家物品,均需填写“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或“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北京海关办理报批手续。

  鉴于该“中心”免除一般外商常驻机构注册手续,请北京海关凭此文件按特批机构备案,“中心”名称、办公地点、人员及家属名单(包括护照种类、号码、居留证号码、职衔),以及专用报关印鉴和负责人签字样本等资料另由该“中心”报送北京海关。

  鉴于中国与南非仍未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此项工作较为特殊,政策性很强,请你关工作中注意保密,执行中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199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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