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06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规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41号      2001-07-0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规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工厂和农场”主要是指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出版社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因此,学校举办的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规定,享受“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