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0]38号 2000-03-1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省政府已将此件翻印发至县级)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的推行,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以此文为契机,抓机遇,克服推行税控系统工作中的种种困难,把我省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要充分认识推行税控系统的重要性。它不仅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全面推行后,将提高现行增值税管理的层次,对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三、要切实加强推行税控系统的组织工作,按照省局制定的推行方案,周密细致地做好本地企业培训和设备安装的具体计划,搞好部门间的协作,扎实有效地完成2000年的推行工作。 四、要做好推行税控系统的宣传工作,使企业和有关部门认识到推行税控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应上而未上税控系统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办发[2000]12号文件,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国家未出台新的价格前,暂按现行的标准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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