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8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12号          2009-05-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条款废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

  (三)残疾人员花名册;

  (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