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21
摘要: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它权益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先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用的,可按会计账面净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五大类63个问题,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营改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系列文件的规定,结合总局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明确。本次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与总局今后出台的文件不一致,以总局规定为准;与省局前期制定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按本次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执行。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一、纳税人取得非应税收入能否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作为收据使用?

在总局未规定之前,可以暂用零税率普通发票代替收据使用,在开具时“税率”栏应选取“0%”,并在“备注”栏注明“作收据使用”字样。

二、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能否向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如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等,可以向其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三、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发生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住宿费等费用,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刷卡等方式支付的,其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企业发生的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住宿费等费用,由员工个人采取现金、刷卡等方式支付,并最终由企业实际负担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它权益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者混用的,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它权益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先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用的,可按会计账面净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供电公司取得的高可靠性供电服务收入,按什么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供电公司取得的高可靠性供电服务收入,按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八、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第二部分  金融业

九、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月销售额确定增值税起征点,不按次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代理收入按月未达3万元(按季未达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经纪人、电信、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改增后如何计税?

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先要区分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

对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合同到期前,既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