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财税字第348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法规[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3-01-07
摘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法规[全文失效]

[83]财税字第348号      1983-01-07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有关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暂作法规如下;

  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已法规免税的外,下列各项利息所得也可暂免所得税:

  1.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比照前项法规办理。

  2.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

  3.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干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

  4.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

  5.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

  三、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其利率符合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款法规的,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

  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可以免纳所得税。

  四、(略)

  五、对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以及购买债券的利息,凡是需要按照本法规给予免征所得税的,都须由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和垫付款、承担延期付款、发行债券的我国公司、企业,提出有关的协议、合同和利率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没有办理核定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减免所得税。

  六、本法规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法规实行前已经签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合同,对其利息的征税,凡当时已有法规的在合同有效期(不包括延长合同期)内仍执行原法规,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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