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21]5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1
摘要: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1年6月4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2日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同时废止。


  7月28日,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解读《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并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如何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等回答记者提问。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解读《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对低保工作受理、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规范低保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311.1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73.1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538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了69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6150元/人·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4%、8.4%。2021年1—6月累计支出低保资金915.8亿元。

  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低保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近年来低保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下一步,民政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等措施,指导各地认真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一个不漏地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救尽救”,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答记者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施行后,将更有利于低保的规范化,有利于困难群众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

  一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此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是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要求,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地方逐步减少低保工作的城乡差异,推动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

  三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以提升低保办理效率。如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了规定、简化民主评议环节、规定了办理时限等。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低保基层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还新增“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如何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简化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

  一是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的相关要求。近年来,为提升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进一步加快低保办理效率,部分地区积极探索,经县级政府委托,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行使,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给予了一定支持,在第二条规定中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是明确了低保办理时限。为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履职尽责,兼顾救助效率与救助的公平精准,切实保障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低保整体办理时限作出规定,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还对每个环节的发起或办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如第十五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第二十条规定“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通过简化程序、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将整个审核确认流程压缩到了20个工作日左右。

  三是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在低保制度规范化的进程中,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在了解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认定低保对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的认定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大突破。为了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地区“以评代核”、“以评代认”,《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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