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0]8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8
摘要: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程序和方法,对确实不能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具有《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0]89号      2000-3-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细致地掌握、分析本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各市县局应积极加强对纳税人帐证的管理,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不断提高其核算水平,积极引导其采取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实际查帐征收方式。

  三、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程序和方法,对确实不能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具有《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四、鉴于今年总局《办法》下发时间较迟,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时间由各市县局自行确定。今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一律以《办法》规定的时间为准。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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