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 职改字[1986]165号 1986-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在我国四化建设中,有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确实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成绩优异质献突出,在这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虽然被评审、聘任(任命)为高级工程师,但他们的职务工资按高级工程师最低职务工资执则显得偏低。为表彰和鼓励他们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改革工资制度的精神,现决定,对这部分高级工程师试行提高职务工资。具体试行办法可按国家经委报送的《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执行。提高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一般不应超过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在试行中要审慎行事,严格把关,把这项工作做好。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告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正式办法。 附:《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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