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9刑初367号 黄某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08
摘要:被告人黄某沛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出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他人代理出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沛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沛在法庭上认罪,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粤19刑初367号

  发文日期:2021-05-28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19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沛,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03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田东仙马路田东路段67号,原广东宝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20〕Z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凤玲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沛及辩护人袁率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沛和郑耿钧(已判决)合伙从事废钢铁的收购、销售工作,并于2017年9月7日成立广东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没有实际营业)。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郑耿钧、黄某沛以揭阳弘捷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后以宝达公司的名义以每吨人民币500元左右的代理出口费(全包价),委托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判决)从国内出口废钢铁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苏腊巴亚,共计144柜3741.596吨。经海关案件计核部门核定,该案案值人民币7341106.66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119461.45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户籍证明等书证,伍晓月等证人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沛与同案人郑耿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沛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出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他人代理出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沛系走私犯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沛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黄某沛的辩护人提出:1.黄某沛在与郑耿钧经营的废钢铁生意中,并不负责联系代理出口公司,亦未参与包税价格的谈判或单证资料的传递与核对,仅负责支付相应的款项,参与度非常低。郑耿钧在本案中担任的角色比黄某沛更关键,其承担的责任应明显高于黄。2.黄某沛对出口废钢铁的税率无具体认识,对计税价格的认知有误,其对包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出口价格、无法覆盖应缴税款的认知非常模糊,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3.黄某沛有自首的意愿,但由于身体状况突然变差,无法自首。请法庭考虑到黄某沛是有投案自首意愿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对黄某沛从轻减轻处罚。4.黄某沛家庭情况困难,其作为经济支柱无法支撑家庭家人的生活难以为继。请法庭对黄某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沛和郑耿钧(已判刑)合伙从事废钢铁的收购、销售工作,并于2017年9月7日成立广东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没有实际营业)。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郑耿钧、黄某沛以揭阳弘捷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后以宝达公司的名义以每吨人民币500元左右的代理出口费(全包价),委托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东莞,已起诉)从国内出口废钢铁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苏腊巴亚,共计144柜3741.596吨。经海关案件计核部门核定,该案案值人民币7341106.66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119461.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1.埔关缉鉴(电子)(2019)13号: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所有人为王小菊的金士顿120GB固态硬盘、使用人为伍晓月的WD牌500GB电脑硬盘、使用人为袁凯琳的SEATATE牌500GB电脑硬盘内的电子数据。

  2.海关核定证明书(52201916527号)和《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计核资料清单》证实:经审核,华众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废铁案(宝达部分),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119461.45元人民币。

  3.埔关缉鉴(电子)(2020)3号及手机取证报告: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所有人为伍晓月的一台苹果IPHONE7手机内的电子数据。经查看,微信群“宝达实业&华众物流”成员有“Kavin264071”、“uiff-eric”(ericlee)、“Janice-uiff”(Janice)、“hz189×××××690”(Nicole)、“yue_234515992”(yue)、“a25983951”(阿沛)。

  4.埔关缉鉴(电子)(2020)137号(17P1-5):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所有人为黄某沛的一台苹果IPHONEXR手机内的电子数据。

  (二)书证

  1.户籍证明及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沛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沛是被动到案的,无自首情节。

  3.扣押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黄某沛Iphone手机一台。

  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对黄某沛网上追逃。

  5.侦查情况说明、宝达实业出口废钢铁统计表、收款对账通知单、合同、订舱确认书、财务单证等,来自华众公司文员伍晓月电脑固态硬盘资料、侦查人员扣押的华众公司的单证资料以及在COSCO船公司官网货物跟踪查询到的订舱号对应的提单号、柜号等记录):证实宝达实业2017年9月至10月以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委托广东华众公司出口废钢铁的情况,共144柜3741.596吨。

  6.收款对账通知单、合同、泰纳的确认单等:证实华众公司于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包税代理货主宝达实业有限公司出口废铁的情况。(其中收款对账单是根据李静文要求的金额录入ER系统后导出账单发到微信讨论组给宝达实业的豆芽;合同由宝达实业的豆芽通过微信提供给伍晓月,伍晓月用豆芽提供的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章放在合同上通过微信传回给豆芽;泰纳的确认单由豆芽提供给王丽君安排预约泰纳检验员并发给伍晓月留底;操作王小菊提供货物物装柜后的柜封号数据及过磅单给伍晓月;伍晓月根据泰纳的确认单及柜款号数据和过磅单重做一份提单资料给豆芽确认。)

  7.报关单资料:证实涉案物品(共计十三单)的报关情况。

  8.财务单证资料、开户资料及银行明细(黄某沛):证实2017年10月至11月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记录的李玉华农业银行收付款情况。经统计,黄某沛的账户在该时间内转账5次共计1240508元给李玉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时,可查询到黄某沛与杨城文、李玉华、林琳、章旭升、杨彬旭均有款项往来。

  9.开户资料及银行明细:证实林琳(黄某沛的妻子)的账户支付款项给李玉华账户的情况。

  10.发票与弘捷公司收款比对统计表:证实弘捷公司出具的出口废铁的相关发票,购买废钢铁方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0月28日已向弘捷公司支付10笔与合同相对应的货款,共计1191523.08美元。

  11.开销户资料及美元、人民币账户名下:证实弘捷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

  12.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法定代表人杨彬旭,注销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

  13.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宝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成立时间为2017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沛,股东为黄某沛、郑耿钧。

  14.银行流水:证实卡号为621×××××××××××××862,户名为郑耿钧的建设银行账号,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4日的交易情况。在此期间,郑耿钧与黄某沛有银行流水往来。

  15.国家税务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揭阳海关缉私分局调取有关资料的复函:证实广东宝达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X3A5F2F)2017年9月至12月(按税费入库时间)无纳税申报、缴税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记录。

  16.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报告及对应的报关单、银行流水记录:证实宏捷公司称2017年11月,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从未出口过废钢铁。2017年10月、11月、12月期间,公司一共出口了11票货物,全部是12月份出口的,货物均为人造塑料花。公司经对核实公司在揭阳中国银行开设的离岸账户(账号为723767550302)进行清查,在2017年10月、11月、12月期间,公司共收到三笔境外货款,一是2017年11月8日的1191133.3美金,二是2017年11月20日的172438.3美金,三是2017年11月20日的179631.15美金。

  1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6月4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民警依法分别对华众公司、华众公司广州分公司、杨城文的随身物品、王丽君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华众公司搜查并扣押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发票、记账凭证、对账单等1批,交易明细发票、付款申请等1批,物流材料1批;从华众公司广州分公司杨城文的办公室搜查并扣押绿皮笔记本1本,采购合同8页,采购合同共15页;从杨城文的住处搜查并扣押华为mate9pro手机1部,苹果手提电脑1部,文件资料1叠;从王丽君的住处搜查并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u盘1个;扣押伍晓月一部红色苹果7手机。(以上扣押物品均作为物证)

  18.关于广东海盛国际供应链条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相关证人证言、判决书:证实郑耿钧及黄某沛因海盛公司涉嫌走私犯罪配合调查。

  19.深圳市誉宝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深圳市誉宝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0日,陈一兰、王晓生、郑耿钧为公司股东,陈一兰与王晓生于2018年6月27日将两人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郑耿钧。

  20.情况说明及资料:资料从扣押的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操作部员工伍晓月的电脑硬盘经电子数据提取打印,其中第1至10页是废钢铁《销售合同》,第11至23页是华从公司与宝达实业有限公司和豆芽用来对账的《收款对账通知单》或《DEBITNOTE》。以上23页单证黄某沛称没有见过。黄某沛有付款给华众公司杨城文和李玉华,但是不是按照《收款对账单》或《DEBITNOTE》上的金额支付的不清楚。

  21.情况说明及黄某沛银行卡号为622×××××××××××××576的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9月28日至11月9日期间,黄某沛共转账两笔款项共计344724元给华众公司的杨城文、转五笔款项共计1240508元给华众公司的李玉华,黄某沛称上述款项都是代大酷支付货运费用,金额支付的依据黄某沛不清楚。

  22.情况说明及黄某沛银行卡号为622×××××××××××××812的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黄某沛共转账六笔款项共计882953元给章旭升,上述款项都是其向章旭升买废铁的款项。

  23.侦查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扣押的黄某沛手机内的电子数据打印而成。其中第1-37页为《黄某沛手机通讯录取证报告》,里面有联系人杨彬旭(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序号381)、郑耿钧(序号652)、黄俊烁(序号695)、陈思亮(厦门商仁通贸易有限公司,序号705)、黄望青(广州千岸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序号723)等人的联系电话。第38-167页是《黄某沛微信好友列表取证报告》,里面有微信联系人郑耿钧、张秋群(郑耿钧《拘留通知书》签收人)、章旭升、黄俊烁、陈银菊(深圳市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秦清华(深圳市申航物流有限公司)、李静文(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人的微信。

  24.微信截图、ERP系统手机查询截图:经郑耿钧本人确认,微信名为“豆芽”的微信是其使用的微信,138×××××983是其手机号码。

  25.ERP系统手机查询截图: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提供,从扣押的华众公司文件部员工伍晓月的电脑硬盘经电子数据取证打印,经伍晓月本人确认,是ERP系统截图,里面的内容:宝达实业有限公司联系人“豆芽”的手机号码138×××××983,是根据李静文提供的资料填写。

  26.情况说明及黄某沛病历(由林琳提供):证实被告人黄某沛2020年2月15日受伤造成右跟骨骨折,后中药外敷并石膏固定。

  27.黄某沛工商银行622×××××××××××××530、622×××××××××××××997的银行交易流水,黄某沛银行账户622××××××××××××576和林琳银行账户622×××××××××××××876与郭志滨账户622×××××××××××××174资金往来统计表:证实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1月27日黄某沛收到郭志滨21笔共计1038.2878万元,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林琳收到郭志滨8笔转账共计328.7091万元。

  2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黄某沛违法所得20万元整。

  29.情况说明、林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及林琳账户和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彬旭账户往来款项统计表:证实杨彬旭(622×××××××××××××273)于2017年12月5日向林琳(622×××××××××××××876)转账331329元。林琳称其不清楚上述转账,均为其老公黄某沛使用的。

  30.情况说明及揭阳市弘捷有限公司外币账户723767550302的部分交易明细:证实揭阳市弘捷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9日至11月20日期间,共计收到印度尼亚雅加达的中亚等公司的8笔货款,这些货款是弘捷公司收到菲律宾客户的塑料制品部分货款,货款兑换成人民币之后,用于公司的经营等各种用途。

  31.情况说明、林琳账户622×××××××××××××876与郭志滨账户资金往来统计表及林琳账户622×××××××××××××87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林琳收到郭志滨622×××××××××××××1748笔转账共计328.7091万元。郭称为这些款项是香鸿向其借钱的,并让其转给林琳账户(622×××××××××××××876)。

  32.情况说明、黄某沛账户622848××××××××2576与郭志滨账户622×××××××××××××174资金往来统计表及林琳账户622×××××××××××××87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1月27日黄某沛收到郭志滨21笔转账共计1038.2878万元。郭称为这些款项是香鸿向其借钱的,并让其转给黄某沛。

  33.情况说明及郭志滨病历资料:证实郭志滨患病,右侧腰部皮下肿物。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静文:证实其伙同杨城文,以华众公司名义,实施按重量计费的包税价格代理宝达公司等客户出口废铁,后转包给报关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与宝达公司的业务往来:深圳宝达公司,负责人姓郑,潮汕揭阳口音,微信名叫“豆芽”。“豆芽”先在点通网上找到其,在2017年9月左右,“豆芽”和两三个人来华众公司广州分公司和李静文见面,其中一个自称是福建泉州人,这个泉州人微信名叫“KEVIN”,李要他联系方式,但泉州人不给。当时其和“豆芽”谈的出口废钢铁业务,每吨的费用全包价400-500人民币。由于宝达公司之前有在出口废钢铁时被深圳海关查扣过,所以宝达公司才找到他们。宝达公司和李静文谈好后,其就以全包价的方式代理宝达公司出口废钢铁,但没有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宝达与华众建立的废钢铁微信群里有五六个人:李静文、王小菊、伍晓月、宝达的豆芽、宝达的“KEVIN”,好像还有一个宝达的人。宝达的合同是自己提供的,公章也是他们提供的,具体是谁提供的要问华众公司的操作文员。其不知道宝达单证资料中的发票、装箱单是谁制作的,也不知道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宝达公司对账工作是伍晓月负责的。其主要联系宝达的豆芽让他支付代理费用。

  2.证人杨城文:证实华众公司2017年开始以按重量计费的包税价格代理宝达公司等客户出口废铁,后转包给报关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的犯罪事实,期间曾帮客户做过虚假发票,按客户要求调低货物价格,以便境外买家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少缴纳进口关税。其中,福辉公司、北京五矿公司、陈雪彬、宝达公司是李静文洽谈的客户,广昌是杨城文洽谈的,所以其本人不知道宝达公司的具体情况。

  3.证人王丽君:证实华众公司以按重量计费的包税价格代理香港福辉公司等客户出口废铁业务,后转包给报关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①华众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人员架构。华众公司何时成立的其不清楚,公司约有50人,主要业务是代理客户出口家具、服装、陶瓷业务,从2017年开始有代理客户出口废钢铁。华众公司的总部在东莞,另外在广州和佛山有分公司。其对广州和佛山公司的情况不了解。华众公司法人代表和老板是杨城文,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李静文是股东,两人是合伙关系,杨城文、李静文都有对外联系客户的业务;公司会计蔡亚丽,出纳袁凯琳,其他的其不清楚。其在华众公司主要负责核对提单及随附单证,如原产地证、装箱单、发票等。公司内设的部门有业务部、操作部、综合部、财务部、文件部。②华众公司代理客户的情况。其知道华众公司代理出口废钢铁的客户有福辉公司、北京五矿公司、陈雪彬和宝达公司都是李静文洽谈的客户,广昌公司是杨城文洽谈的客户。负责洽谈的业务员的提成按照比例发放,剩下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其与福辉公司的蔡剑和林咏梅对接业务,与北京五矿公司对接业务的是微信名“背影”,邮箱是lpwj0707@foxmail.com,其他公司的业务对接其就不清楚。李静文和杨城文跟客户洽谈业务时,其没有在场,都是他们事后告诉其的。

  4.证人王小菊:证实华众公司以按重量计费的包税价格代理宝达公司等客户出口废铁业务,后转包给报关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①华众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人员架构。A华众公司的基本情况。其记得华众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从事出口货物的物流报关业务,公司没有进口业务,现在的法人代表是李涛。简易流程是:国内厂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外的客户,业务员或者老板单与国内厂商洽谈合作后,国内厂商将货物交给其公司,由其公司安排拖车、海运船舶;由其公司安排通关、向海关等主管部门申报出口,代缴关税等税费。具体申报和代理出口交给合作的报关行和进出口公司去操作。B华众公司的人员架构。华众公司分业务部、操作部、文件部、财务部、市场部和订舱部。其知道的老板有杨城文和李静文,他们的工作职责归入业务部。其在2018年3月后就没有见过李静文了,应该是离开了华众公司,他在离开华众公司前,让其和其他相关与废铁出口有关的文员将公司电脑里存档的资料、与客户联系的QQ和微信记录痕迹删除了。其一直是操作部的,操作部主管是冯晓霞。其的日常工作是在业务员接单后,订舱部安排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和船舶,其将出口货物的资料传递给报关行用于向海关等部门申报。同时安排拖车将货物由工厂运到码头,在报关完成后与文件部交接即可。②华众公司的业务情况。华众公司承揽废铁出口业务经其手操作的有三个,分别是福辉公司、陈松、陈雪彬,都是李静文洽谈回来的。时间段其记得是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李静文离开华众公司。绝大多数是由沙田港出口至雅加达,还有黄埔港、蛇口港出口的。陈雪彬这个客户一批有四十个柜1000吨或者二十个柜,大概有二十次上下。福辉公司和陈松会少一点。全包价就是华众公司在承揽客户出口货物废铁后,向客户收取废铁出口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和其他费用。全包价也就是运输物流费用、码头费用、报关行服务费用等,这些都是对应的运输公司、码头、报关行这些各个环节的企业报价收取的,华众公司也会加一点利润再报给客户以及废铁出口时应当向海关缴纳的关税。全包价的计算是按照出口废铁的重量乘以一个“单价”。全包价这种交易方式其是知道的,但其不清楚具体金额,这个单价是李静文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标准,和客户对账收取费用并与财务联系的是伍晓月,不用经过其。黄埔海关的是转给展海公司操作,联系人是冯先生,但其与他没有见过。其不清楚华众公司有没有签订代理协议,也不清楚华众公司和报关公司有没有签订代理协议。③证实其没有如实申报单价。一个是向客户收取的“单价”,另一个是向报关行支付的“单价”,前者高过后者。华众公司是用后者的“单价”申报的,其只是执行了李静文的决策。“单价”是客户提供给李静文的还是李静文和报关行商定的其不能确定,因为李静文会事先告诉其这个“单价”是用于和报关行反馈的对账,然后其用这张报关行给出的《出库明细表》向财务请款,由财务去支付。报关的申报价格是李静文和报关公司商定的。④与宝达公司的业务往来:其与宝达公司一个叫豆芽的(男,40多岁)和跟单的(男,负责接货)联系。不知道宝达公司的全称,不知道公司在哪里,大概做了1-2票业务。具体谁负责预约泰纳公司进行检验已经记不清了。

  5.证人伍晓月:证实华众公司以按重量计费的包税价格代理香港福辉公司等客户出口废铁业务,后转包给报关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①华众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人员架构。华众公司分业务部、操作部、文件部、财务部等。其知道的老板有杨城文和李静文。其和王丽君负责文件,冯晓霞和王小菊负责拖车和报关等。②华众公司的业务情况。其负责的杨城文的客户有东钢、广昌、林友辉,李静文的客户有陈松、陈雪彬、宝达;王丽君负责的有福辉公司和北京五矿公司两家客户;冯晓霞负责的有游先生(中泰公司)。③与宝达的业务往来:宝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不知道宝达公司在哪里,记得宝达有个叫“豆芽”的是福建人。宝达与华众公司建立的微信群里有六个人:伍晓月、李静文、王小菊、宝达的豆芽,还有两个宝达的人。其只负责把《收款对账通知单》发到微信群就可以了。记得阿沛有发过一次水单到微信群。宝达的合同是宝达另外两个人中的其中一个,把合同和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章发到微信群,要其把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章贴到合同中去,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货人。宝达公司没有与华众公司签订合同。宝达单证资料中的发票、装箱单是伍晓月制作的。也是上面发合同的那个人把《VERIFICATIONORDER》单发到微信群后,让我按照《VERIFICATIONORDER》中的价格制作发票,并把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章贴上去的。装箱单的重量、柜号等是我按照操作发给我的做柜资料做的,同样把揭阳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章贴上去的。我把发票、装箱单做好并盖章后,再发到微信群提供宝达使用。

  6.证人黄俊烁证实:2017年下半年开始,其跟着黄某沛到深圳龙岗做废钢铁生意,主要是帮黄某沛、郑耿钧到废钢铁厂看货。2017年10月至12月间,他们两人找到废铁需要装运时就让其负责把货监装上车,同时也会把其的电话告诉一个货运公司姓陈的人,陈会打电话问其装货的地址。装货时,泰纳公司有人在场进行检验,其在旁边负责监装入货柜、过磅称重、拍磅称重、拍磅单照片。装货后把照片发给黄某沛或郑耿钧,同时把磅单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陈先生。

  7.证人郭志滨证实:弘捷公司负责财的人是郭静潮,银行账户由郭志滨或郭静潮具体管理。弘捷公司有进出口权限,在海关有备案,大约一年前因为经营不善就注销了。黄某沛、郑耿钧在弘捷公司没有股份,该公司没有经营出口废钢铁生意,也没有委托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废钢铁,也没有跟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买文中亚、华信(印尼)钢铁公司等公司签订废钢铁《销售合同》,也没有提供公章给别人用过,但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有提供给很多客户用过,因为很多公司要支付货款给其本人。弘捷公司没有提供公章给广东华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操作文员使用。弘捷公司有收到九笔废钢铁的美金货款,但是有卖塑料给菲律宾的客户,所以其认为九笔货款是菲律宾客户支付的塑料货款,这九笔美金货款兑换成人民币之后用于工厂经营业务。经查,郭志滨农业银行账户网银转账给黄某沛的农业银行账户和林琳农业银行账户的款是香鸿(联系电话138×××××008)向其借钱,香鸿让其把钱转黄某沛(后来问别人知道他的外号叫海贼)和林琳的银行账户上。其不清楚黄某沛和郑耿钧冒用弘捷公司名义与印度尼西亚买家签订销售废钢铁合同和代为收取废钢铁货款。

  8.证人林琳证实:不认识章旭升、郭示滨、“kavin”、杨彬旭、不知道弘捷公司,见过郑耿钧两三次,黄俊烁是黄某沛的堂弟,黄俊烁有帮黄某沛开过车。林琳农业银行账户622××××××××199699876是其老公黄某沛用其身份证开立的,账户一直由黄某沛使用,所以该账户与杨彬旭账户和郭志滨账户的资金往来其不清楚。林琳没有参与黄某沛、郑耿钧的废钢铁生意。

  (四)被告人以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某沛供述: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在深圳龙岗和郑耿钧合伙从事废钢铁的收购、销售工作。两人以每吨500元的包税费用委托华众公司代理出口包税费,其不清楚华众代理出口的具体操作,也不知道税率,但其清楚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是需要如实申报的,包括品名、单价、重量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①其与郑耿钧是2017年5月份开始合作做废钢铁生意,所得利润是五五分成。②弘捷公司:该公司是其朋友郭志滨的公司,客户“大酷”向黄某沛购买废钢铁,问其有无国外账户收取货款,其就找到弘捷实业有限公司,但其不认识杨彬旭,该公司没有出口废钢铁,出卖废钢铁的是其与郑耿钧。弘捷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华信钢铁公司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不是其与郑耿钧签订的,是“大酷”制作的,但弘捷公司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是黄某沛提供给“大酷”的,该公司的公章应该是“大酷”提供给华众公司的。弘捷公司收到外币货款后兑换成人民币后转账给黄某沛尾号为2576的农业银行账户里,具体用谁的账户转过来的不清楚。但弘捷公司没有收取代理收款的费用,他们按当天的汇率移山填海全额转给黄某沛,其也没有支付报酬给郭志滨。③华众公司:委托华众公司代理出口废钢铁是郑耿钧去谈的,黄某沛没有参与,其只是支付包税代理费。郑耿钧谈好包税代理费用后有跟黄某沛说包税代理费每吨大约是人民币500元,一般是装柜后华众公司计算出金额后由俊沛支付。黄某沛没有见过对应的《收款对账通知单》或《DEBITNOTE》,应该是“大酷”制作的,这些单证是否有发在微信群里其不清楚,其没有去留意微信群聊天内容。华众公司有两个老板,其和郑耿钧去过华众公司广州的办公地点,但不确定是否见过李静文。郑耿钧与黄某沛主要使用微信和电话与华众公司的李静文和操作文员联系。“大酷”和华众公司对接主要通过邮箱联系,其与郑耿钧不会使用邮箱。黄某沛与郑耿钧没有与华众公司签订委托出口废钢铁代理合同。华众代理宝达出口废钢铁的购买合同其不知道。微信群:“宝达实业&华众公司”微信群里的“kavin”是帮“大酷”跑腿的一个工作人员,其在广州见过“kavin”一次,大约40岁,中等身材,1.70米左右。黄俊烁不在微信群里。微信群主要作用是方便派车,具体联系到哪里装车。黄俊烁把装柜重量和柜号等资料后发给其与郑耿钧后,主要由郑耿钧把装柜重量和柜号发到人微信群里,其在群里没有怎么说过话。其与郑耿钧与华众对账情况,刚开始是“大酷”负责对账,后来应该是郑耿钧与华众对账,因为其按照郑耿钧发给其的重量和金额支付代理费给华众公司。其不知道其与郑耿钧具体委托华众公司代理出口了多少数量的废钢铁。黄某沛和林琳农业银行账户都是黄某沛在使用,两人账户转给杨城文、李玉华的费用都是包税代理费,黄某沛每一次支付包税费后就告诉郑耿钧,由郑耿钧与华众公司对接。④主观明知:华众公司出口废钢铁听郑耿钧说是正规程序报关出口的,是合法合规的,但具体废钢铁的出口税率不知道。其在第一次接受蛇口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时,经办民警没有告诉其出口废钢铁应缴纳的税率,但2018年年初左右黄某沛在网上查过税率是40%,被蛇口海关调查的46柜废钢铁后来是如何处理的不清楚。现在知道其行为是低报价格的走私违法行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得到宽大处理。包税费包括了租货柜费、从废品站到码头的运输费、税费、装船费、码头费、文件费等,华从公司负责把货物废钢铁出口至境外目的地。⑤其他:泰纳公司主要负责质量检测及装柜后上锁,在国内买卖废钢铁不需要泰纲公司检验,只有出口才需要。深圳市誉宝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和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老板不知道是谁。其与郑耿钧在国内采购废钢铁,品质不同价格不同,大概每吨废钢铁大约1200元至1400元,卖给境外客户的废钢铁每吨300美元左右,按汇率6.6计算,大约每吨2200元人民币左右,出口废钢铁每吨需要缴纳多少税费不清楚,只知道每吨采购价格按1200元左右计算需要缴纳税费人民币400多元。2018年6月份左右,其才知道其与郑耿钧给华众公司的包税费是不够支付海关税费的,两人当时是按采购价格计算的包税费,后来才知道按2200元计算,才知道需缴纳700多元人民币的税费,所以包税代理费是不够缴纳正常税费的,是低报价格了,但这是由华众公公司去操作报关的。

  2.同案人郑耿钧的供述:(1)宝达公司的基本情况:宝达公司的全称不知道,成立于2017年年初,黄某沛是法人,我是股东,没有实际投资,办公地址在广东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工商银行后面3楼,本来准备用来做钢材贸易公司,但没有实际经营。(2)个人情况:1995年至2008年在揭阳市洪阳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叉车,2009年开始到深圳开始做收购废铁、废机器生意至今,现是深圳市誉宝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手机号1382364983,使用我的小舅子章旭升的身份证登记的。微信名叫“豆芽”,QQ邮箱245451853@qq.com。(3)与华众相关的情况:华众公司一个姓李的老板和我讲,他们公司是收废钢铁卖给外国人的,李老板说他可以接单,让我帮忙收废钢供货给他,还问我这边有没有国外客户需要出口废钢的,可以把业务介绍给他。我加了他微信,后来他把我和黄某沛拉到一个微信群中,我和华众之间的联系都是通过这个微信群。微信群里有两个华众公司的跟单员,后面又拉进来几个人,是运输车队的人。在微信群里,三方谈的内容是国外客户在群里跟我们确定向我们买了多少货,华众公司派车来装货,还有泰纳公司的电话,检验预约单,我就发装完货的重量、柜号、锁号以及装货地址的定位。对账单我没有见过,不过对账单上面货物的重量应该是我卖给外国客户的重量,货物就卖给三个人:游老板、周老板、谢老板。(4)其做废钢铁生意的情况:一种是买家先付定金在黄某沛账户上,我再去各个废铁回收站买好废钢铁,卖给外国人(出口到印度尼西亚或台湾),货物装柜后,他们用现金或转账结清;另一种是我做中间人,收取佣金,就是我带买家去各个废铁回收站购买,买家先把定金付给废铁回收站,货物装柜后付清给废铁回收站,同时我收取每吨20元至50元不等的佣金(他们一般用微信支付给我)。国外客户都会在我这里采购,然后交给华众负责通关出口,这种情况下的货物都以我“豆芽”的名义来对接,所以华众和我的对账单上有我“豆芽”的名字。(5)其他:我和黄某沛没有委托华众公司代理出口过废钢铁,没有向华众公司提供过出口废钢铁的真实成交价格,也不知道黄某沛为什么付款给华众公司,不知道揭阳弘捷实业有限公司,也不知道弘捷公司的印章是谁提供给华众公司的。宝达公司没有委托华众公司出口废钢铁,但我本人有叫华众公司的李老板帮我出口废钢铁300至400吨,听同行说出口钢铁的税率是4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沛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出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他人代理出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沛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沛在法庭上认罪,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被告人黄某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全额缴交,在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黄某沛在东莞海关缉私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由该分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运祎

  审 判 员  黎梓材

  人民陪审员  刘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彩凤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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