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26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4号)精神,参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61号         2007-8-16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4号)精神,参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16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统一差旅费开支标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4号)精神,参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6]9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以下简称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包括在途时间和在出差地工作时间。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1、正、副厅(局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含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

  2、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整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火车不能直达需要转乘的,以及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订票或退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行李打包托运费(因公务需要)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按正、副厅(局长)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为正、副厅(局长)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到国税系统内出差,必须到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若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必须到当地政府定点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一般应住宿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处级以下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住宿一个标准间,但必须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住宿,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对单个人员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2倍凭票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领取。出差人员实行定额包干的,按照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其支付的伙食费不再凭票报销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票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出差人员到管辖区域内本系统基层单位出差,视同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外地出差,接待单位没有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按出差在途天数领取伙食补助。

  五、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实行每人每天30元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自行乘坐交通工具的,其在途期间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同城(包括同县市,下同)内执行公务,不发放公杂费。

  六、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应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出差人员离开本地外出参加会议、10天内(含)短期培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主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和证明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的10天以上长期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学习期间不再另行发放伙食费和公杂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用按办班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其按学校规定往返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七、下派、借调等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由原单位按工作日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到上级单位上挂、借调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其工作期间,由原单位按工作日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到基层单位挂职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到同城基层单位下派人员,到同城上级单位借调人员等,不执行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派或借调等人员工作期间,由下派或借调单位安排的出差事项,发生的差旅费支出,由下派或借调单位负责报销。

  八、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国税系统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绕道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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