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函[2010]484号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7-01
摘要:服务平台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外派劳务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也可依托现有各类机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及外派劳务基地等机构建立。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

商合函[2010]484号             2010-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对外劳务和国内劳务市场,强化政府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在充分借鉴各地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现印送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推进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地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并及时函告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服务平台名单。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

  一、为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制订本办法。

  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政府建立的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称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的唯一平台。

  三、外派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不得委托招收劳务人员,也不允许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严禁在社会上“私招乱募”。

  四、服务平台系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保障、规范和管理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

  五、服务平台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商务部门以及外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具体指导,开展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工作。

  六、服务平台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外派劳务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也可依托现有各类机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及外派劳务基地等机构建立。

  七、服务平台应强化政府服务,为劳务人员把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服务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予以扶持,国家将根据各地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予以相应的支持。

  九、境外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县级行政区域,应尽快建立服务平台。

  十、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

  (二)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出国务工人员报名,并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系统,统一录入劳务人员信息和出国务工意向,做好统计。

  (三)发布外派企业招收的准确信息,向外派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并组织招聘。

  (四)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合同,落实相关劳动保障。

  (五)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认证、体检、保险等相关服务。

  (六)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

  (七)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出境后的跟踪服务,掌握境外劳务人员动态。

  (八)为劳务人员提供纠纷调解和司法援助等各项服务。

  (九)为归国劳务人员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

  (十)其他必要的服务事项。

  十一、服务平台承担以下责任:

  (一)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

  (二)加强对本地有意出国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报名,循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三)监督外派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四)监督服务平台以外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

  (五)核实外派企业的经营资格、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等情况。

  (六)核查外派企业招收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合法性、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公正性、境外工作生活条件的合理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等情况。

  (七)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派企业,不得允许其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八)对不符合境外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不得向外派企业推荐。

  (九)建立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不向其推荐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告知外派企业。

  (十)发生境外劳务纠纷后,协助外派企业妥善处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工作。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严格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保障服务平台的平稳运行,规范和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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