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8]5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6
摘要: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摸清税源,建立健全税源档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51号       2008-05-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经济日报内参》刊登了沈阳出租房屋税收流失严重的报道,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文岳、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王力、总经济师董树奎等都做出了重要批示。虽然该报道有些失实,但也不可否认,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税收管理确实是我们税收管理的最薄弱环节。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虽然税额小、税源分散,但仍是我们的税源。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摸清税源,建立健全税源档案。

  二、要把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作为税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积极探索委托街道、社区等代征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税收的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代征办法。

  四、积极推行出租房屋发票兑奖办法,鼓励房屋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索要发票。

  五、积极探索地税与公安、 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的办法,以加强对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税收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八年五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