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几大亮点梳理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23-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将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指出资期限较长的旧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版《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并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有112个条文经历了实质性的修改。

  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几大亮点总结梳理如下——

  亮点一: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将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指出资期限较长的旧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23-12-30

 

  《公司法》修正,公司股东应如何合法合规出资呢?

  私以为,应合理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需注册资本,避免注册资本虚化。

  若企业现有认缴注册资本虚高,股东可待《公司法》(2023年修正)施行后,依据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补亏的方式,简易减资(不需要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但仍需要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若企业现有认缴注册资本合理,可通过债转股、实缴出资等方式完成出资义务。

  实践中不乏企业股东未实缴出资。但是,当企业运营资金不足时,其通过借款或其他往来的方式向企业转账。此时,若该转账有明确财务记账、确为公司经营用途、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其他应付款转为出资。具体操作方式有二。

  1、公司向股东转账还款,股东收到该笔款项后,再以投资款方式注入公司,完成实缴(此种方式往来清晰,能够一一对应,程序简单,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公司核算确定债权,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该笔债权转为股东认缴出资款(此方式不需要额外资金流,可降低公司营运资金压力);

  综上,本次《公司法》不仅针对出资期限作出了限制。还进一步将《九民纪要》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通过本次《公司法》修正进行了法律规定。更是将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从理论层面制定为法律规定。即维持股东认缴出资的利益,又扩大了债权人的保护范围。

  来源:福州合同律师国富敏荣    2023-12-30


  亮点二:扩大可用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更加有利于盘活资产。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亮点三:增加董事会对认缴出资核查责任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未按期出资股东进行催告、催缴出资;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很重。

  亮点四: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亮点五:股权转让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办理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亮点六:增加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亮点七: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亮点八:增加公司强制注销制度,消除“僵尸”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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