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04
摘要:业务描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8-4

  税屋提示——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2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8月4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按附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除外)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5.变更合伙人、投资者,提供章程、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新合伙人或投资者身份证件文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需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居民企业投资者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章程、协议复印件;

  7.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三、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变更,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6.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清缴证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出地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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