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4]305号 2014-11-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是对现有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全新整合升级完善,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试运行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运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增值税管理部门为试运行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所涉及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税控税务端软件升级、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初始化、发行、税控系统运行状态监控及系统运维等工作。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试点纳税人操作培训、设备安装、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按照试运行要求,拟定内外培训计划,统筹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和《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系统的相关事项,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各市应测算试点纳税人户数情况,积极与服务单位沟通,确保税控设备足量供应。同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第132号)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其他事项 (一)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税控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政策规定,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试点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统一设定为2天(48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原则为开票限额与月购票限量乘积的20%. (三)各市要对目前发票库存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试运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发票需求测算,需要追加2015年上半年发票计划的市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追加计划测算相关情况说明及《增值税发票库存及追加计划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 (四)为全面掌握试运行工作情况,自试点之日起,各市要每周一上午下班前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情况统计表》(附件3),连同上周试运行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工作事项,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一并上报省局(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运行情况)。 附件1: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附件2:增值税发票库存及追加计划情况统计表 附件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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