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4]1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2-12
摘要:鼓励各地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145号       2014-12-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促进、规范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围绕完善分工协作体系开展兼并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形成协同制造的优势;鼓励汽车、钢铁、水泥、船舶、医药、光伏、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加快做强做大;鼓励“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围绕建立完善境内外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势,开展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实现优势互补。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浙江境内、本省企业并购省外或境外企业等重大并购活动,新增财政贡献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结合已有的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设立并购奖励基金,积极创新扶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

  四、优化企业融资服务。鼓励各地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证券公司、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并购基金,加快清理对并购基金申请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五、完善土地使用政策。依法依规处置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有关土地问题。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鼓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采用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被兼并重组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补偿金、工伤待遇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在实施兼并重组前予以清算补交,不足部分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清偿。兼并重组企业因退出土地而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支持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当地政府可从职业培训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简化相关审批许可。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八、消除体制机制障碍。落实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企业跨县(市、区)兼并重组的,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协商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不含上缴中央和省部分)。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放松对国内跨国并购企业的外汇管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深化银企合作参与跨国并购活动。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放宽对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股权比例方面的限制。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推动省市县三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调整完善国有股权结构,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

  九、优化用能排污指标配置。对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兼并重组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量、排污总量等指标,也可用作有偿转让和交易。凡是省内跨设区市范围开展兼并重组的,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冲抵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相关指标,上述指标区域之间的转移由两地政府协商确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须制订产能减量置换方案,实施能耗总量、排污总量、产能总量减量置换。

  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与国家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法规政策、资产评估及兼并重组个案等专业咨询服务。加快完善产权市场体系的功能,强化产权交易品种和服务内容的创新,推进浙江产权交易所成为全省联网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发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为挂牌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本省产权、股权交易机构加强与省外机构的交流合作,努力为各类企业兼并重组依法高效处理资产关系提供便捷通道。兼并重组企业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组的,由司法机关给予辅导帮扶。

  十一、培育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引进和培养熟悉国内国际企业并购业务和法律程序的专业人才,对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创业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省级人才引进政策。扶持、引进一批熟练掌握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兼并重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拍卖、财务顾问、投行、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定期举办企业兼并重组业务培训,强化企业并购前的指导、并购中的协调和并购后的服务,提高企业并购的质量。

  十二、强化监测预警工作。开展企业风险监测、统计分析和预警工作,建立风险分类处置机制和救济机制,防范风险跨企业、跨领域传递,提高企业兼并重组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指导企业制订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重视对企业兼并重组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机制,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抓好国发[2014]14号文件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地方和部门职责分工,着力推进省级层面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各地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对于国发[2014]14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而本意见未作规定事项,请遵照国发[2014]1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发[2014]14号文件和本意见,抓紧制订专项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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