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7-05-21
摘要:近期,网上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14号公告,简称《管理办法》)的话题不少,观点各异很正常,但是,有篇报道的题目却让我诧异了。这个题目是《100万美元以上账户余额的中国税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内税务机关》,

近期,网上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简称《管理办法》)的话题不少,观点各异很正常,但是,有篇报道的题目却让我诧异了。这个题目是《100万美元以上账户余额的中国税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内税务机关》,我很肯定的说,这个题目有误。下面简单的说说《管理办法》涉税信息报送的问题。

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首先,看看所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指向

这里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金融账户是指: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账户。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其中的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账户尽职调查是怎么回事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实际上,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早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期限内完成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分为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1.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下同)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另,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机构账户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有关对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相关尽职调查不在此赘述。

最后,认识一下账户信息报送以及交换的对象

在完成尽职调查后,金融机构应当将在该机构及所属境内分支机构开户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汇总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据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有的规定,不论是对新开设金融账户还是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还是相关账户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报送,都是针对的“非居民金融账户”。 

综上所述,有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其他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按照相关规则,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之间将相互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至于对方国家(地区)对于税收非居民的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属于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更不可能由此统一得出账户余额多少美元以上就将被交换回国的标准及结论。

对于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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