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的应对思考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4-01
摘要:随着查账征收方式在各地的不断推进,民营建筑企业的反响不一。有的会计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有的老板依然躺在“怀旧”的摇篮里面;有的企业在查账征收前将完工和未完工项目全部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将核定征收期间取得的税务发票全部带到查账征收期间计入成本费用。

关于被挂靠方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涉税问题的回复

  问题1

  我公司因无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在2019-2021年挂靠别的单位,为政府做市政园林施工,财务核算不太规范,目前存在4000万左右无票成本费用,其中:工程施工工程款1000万多万、财务费用中融资借款利息1000万多万、管理费用中1000多万,对于企业所得税,被挂靠方之前由税局核定征收,后改为查账征收,现工程完工结算收入,存在无票无法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被挂靠方要求我公司额外承担约1000万所得税!我方目前有无弥补措施,可以适当降低所得税税负负担?

  回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该项规定并未对企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情况进行否决,企业发生的某些真实合理的支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无法取得发票,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企业经营存在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实务中也存在争取税前扣除的弹性和空间。

  所以,综上所述,贵公司首先应对无票成本费用进行详细的账务梳理,协助被挂靠方补充完善前期成本费用支出证明资料,最大限度的争取真实合理的支出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税法规定记入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当初实际发生施工工程款但未取得发票部分,可以和施工方沟通协商,要求对方现在给你开具发票。2、针对融资借款利息部分,根据梳理结果,实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进行资本化处理,不符合资本化利息的,进行费用化处理,并理清业务逻辑,落实好相应借款合同、对应资金支付流水、利息发票等证明资料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依据。3、针对管理费用部分,需区分支出性质,重点梳理那些支出是无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那些支出是需要发票方可税前扣除的费用,对于需要取得发票方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应争取取得相应发票,并提供给被挂靠方协助其做财税处理。另需注意的是:(1)收入和成本结构的配比性(2)关注期间费用属于动态数据的特性,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对财税处理的实际影响。最后,综合以上梳理情况,从而来看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性有多大。

  另外,针对确因实际业务合理发生的成本费用,但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实务中,具体还需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协商解决。

  问题2

  当时签订总包合同(非甲供材),现在能否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施工中监控设施这部分剥离出来,做成甲供材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回复: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方面,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必须要在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另一方面,“甲供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同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需要有详细的材料清单。

  综上所述,贵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并无甲供材相关约定,实际上并不符合甲供材的要求,原则上是不能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做成甲供材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2019年8月的解析——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的应对思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是2019年税收征管的热门话题,更是建筑行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的一大难题。如何破解这道题,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W市文件出台规范意见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特别是针对原地税管辖的建筑餐饮行业核定征收面较高这一现状,国家税务总局W市税务局于2019年3月8日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

  (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除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文及[2012]第27号公告所明确的“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以下企业不纳入当年核定征收范围。

  1、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2、连续两年以上零申报且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比照新设立企业处理。

  (三)以下类型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1、上一纳税年度收入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定规模”的企业);

  2、权益性投资资产占资产总额50%的纳税人;

  3、需经政府审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审计的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

  4、原已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上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原则上不得再转为核定征收方式。

  二、Z市会议明确过渡方案

  Z市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为了规避执法风险,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引导核定征收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帮扶建安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参照增值税管理办法对老项目管理备案结果,结合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时点,以及营改增时点判定,给予特殊处理口径:

  (一)对涉及到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前老旧项目的收入按照现有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年度应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再要求企业对老旧项目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凭据。实行查账征收后的新项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技术上在纳税调整表里以当年旧项目收入×(1-应税所得率)换算后调增当年成本费用;老旧项目已取得的成本发票,相应调减换算后的成本费用,不得重复列支;当年老旧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摊当年费用,相应调减换算后的成本费用。

  (三)企业应建立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前的项目管理台账,并分别按照项目核算成本,归集如下材料备查:

  1、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参照增值税的备案结果,不再要求另备材料备查;

  2、营改增之后至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前的旧项目,需归集备案合同,以及下列任一能证明旧项目施工时间的佐证材料备查:

  ①开工许可证(开工令);②工地民工团体保险单;③劳动局民工保证金缴纳证明;④履约保函开具证明;⑤项目申请用水用电单据;⑥原材质检报告;⑦经审计的竣工报告。

  (四)本口径适用于建安企业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之前的老项目。从转变征收方式当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建筑企业观望或者应对

  随着查账征收方式在各地的不断推进,民营建筑企业的反响不一。有的会计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有的老板依然躺在“怀旧”的摇篮里面;有的企业在查账征收前将完工和未完工项目全部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将核定征收期间取得的税务发票全部带到查账征收期间计入成本费用。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千万不可坐等观望,而应当积极主动应对。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破题。

  (一)梳理完工和未完工的全部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工情况:分项目确认是否完工或者未完工,完工进度;是否结算或者决算,结算进度。

  2、收入情况:分项目确认已收款和待收款金额,已开票和待开票金额,会计已计收入和待计收入金额,增值税已申报和待申报金额,企业所得税已申报和待申报金额。

  3、成本情况:分项目梳理工程施工期末余额,其中:取得合法有效发票情况;分项目梳理工程施工待发生金额,其中:预计取得发票情况。

  4、固定资产:分别明细项目梳理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取得发票情况、已计提折旧金额、待计提折旧金额。

  (二)梳理征收方式转换期间的问题

  比如,甲公司梳理问题如下:

  1、2019年收取前期2018年前已完工的工程款如何入帐。

  2、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这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关系如何衔接。

  3、2019年收取前期1.3亿元按核定征收方式的工程收入时,项目无法提供全部成本,因核定的时候公司未要求项目提供正规全额发票入成本,而且项目账目不健全,像这样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三)分别项目进行相关配比性分析

  1、工程进度与收入进度的配比性分析。

  2、工程进度与结算进度的配比性分析。

  3、收入确认进度与成本结转进度的配比性分析。

  4、收入确认进度与纳税申报进度的配比性分析。

  5、成本结转进度与发票取得情况的配比性分析。

  (四)分别项目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1、对于已经完工而且已经决算的项目,在查账征收前完成发票开具和相关纳税申报事项。

  2、对于已经完工但未完成决算的项目,在查账征收前完成决算、发票开具和相关纳税申报事项。

  3、对于未完工而且发票取得情况预计不乐观的项目,依据相关配比性分析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查账征收前适当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完成相应的纳税申报。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账制,签订或者修订采购合同中有关发票的条款,保障查账征收期间充分的税前扣除。

  4、对于未完工而且发票取得情况预计较乐观的项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会计收入和成本,并分别依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无需提前办理纳税申报。

  来源:段晖财税课堂     作者:段晖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