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6-15
摘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列名钢铁企业的共同努力,1999年国务院确定的300万吨钢材以产顶进任务圆满完成。截止1999年12月31日,列名钢铁企业共签定以产顶进合同320.47万吨,其中已发货305.38万吨,超额完成了去年年初确定的以产顶进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           2000-06-15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列名钢铁企业的共同努力,1999年国务院确定的300万吨钢材以产顶进任务圆满完成。截止1999年12月31日,列名钢铁企业共签定以产顶进合同320.47万吨,其中已发货305.38万吨,超额完成了去年年初确定的以产顶进目标。

  钢材以产顶进的成功是贯彻国务院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部门共同配合、通力合作的结果,也是钢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艰苦努力的结果。实行钢材以产顶进,不仅扩大了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更重要的是促进了钢铁行业转变观念,调整结构,提高了国际竞争力。钢铁企业把以产顶进当作是不出国门的国际竞争,努力提高质量,改善服务,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进一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了基础。2000年还要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重大决策,修改完善现行的钢材以产顶进操作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高我国钢铁工业的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好准备。

  (二)主要目标

  1.完成钢材以产顶进300万吨。

  2.进一步扩大钢材以产顶进的新市场,重点是开拓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为用户的市场,进一步提高加工出口产品中国产钢材的使用比例。

  3.改善我国钢铁行业产品的品种结构,提高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比例,重点开发汽车、家电、集装箱、管线、不锈钢薄板等产品。

  4.以以产顶进为契机,全面加强钢材的营销和服务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和出口产品的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售后服务,使我国的钢铁生产、销售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钢材以产顶进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对本系统主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政策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加工出口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宣传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促进产需衔接。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用扎扎实实地工作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政策。

  (二)钢铁企业要继续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

  钢铁企业要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进口替代能力,满足加工出口企业的要求;要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吸引加工出口企业更多采用国产钢材;要加强市场开拓力度,采取供需见面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自身产品,积极寻找用户,要按照现代营销的要求,注重非价格因素的竞争,强化售后服务。

  为鼓励钢铁企业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扩大以产顶进市场,国家下达的2000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不计入企业钢材总量控制计划。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钢材以产顶进操作办法

  1.修改和完善现行钢材以产顶进免税办法,合理确定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返回期限,对确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确认单返回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从事钢材加工业务量较大、直接供应加工出口企业的列名企业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视同列名企业享受其母公司政策。

  2.完善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监管办法,明确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监管核销规定,加强对主要出口地海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允许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加工出口企业凭以产顶进购销合同正本、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小组签发的外汇支付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等凭证,从其外汇帐户向列名钢铁企业支付不超过以产顶进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货款。加工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向列名钢铁企业支付以产顶进钢材项下的预付货款或贷款。

  (四)加强部门协调

  各地要成立由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做好钢材以产顶进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国家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做好服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0年06月15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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