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7]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激励问责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1
摘要:对健康产业发展有突出进步,健康产业重大项目开工率高,影响带动面大,政策保障措施到位的县(市、区),自治区将有关县(市、区)、有关项目评定为广西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县、示范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激励问责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办发〔2017〕112号          2017-08-0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督查情况,每年对全区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予以激励,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年度教育、卫生、养老社会保障、体育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高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安排次年的年度计划时综合考虑增加一定幅度的中央预算内项目和资金。同时,自治区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获得激励的市、县(市、区);在安排国家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时,优先倾斜支持获得激励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对积极促进社会投资发展、组织企业申报发行债券、推进债券品种创新、推动当地政务诚信和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兑付风险等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为其向国家申报企业债券“直通车”,争取国家激励措施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为其向国家申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同时,对其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创新平台、重大科技进步等重大项目,在符合国家申报条件下,自治区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争取国家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县(市、区),在安排自治区PPP项目中央前期经费补助资金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五、对健康产业发展有突出进步,健康产业重大项目开工率高,影响带动面大,政策保障措施到位的县(市、区),自治区将有关县(市、区)、有关项目评定为广西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县、示范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六、对年度工业投资评价优秀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工业招商、重大规划编制等,并对其当年完成投资超1亿元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其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申请下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扶持时,自治区予以优先安排且补助比例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5%。(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七、对推动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特别是对全区工业增加值增长贡献突出的设区市,自治区在项目投资、园区建设、企业创新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激励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八、对工业增加值总量排名前十名的县(市),自治区在园区建设、企业技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资金激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九、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地创新发展名片、狠抓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增长等工作措施得力并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将其列为广西科技会商工作重点会商城市。(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十、对执行财政预算、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消化财政赤字、管理国库库款、公开预决算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市级1000万元和县级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月末库款保障水平在0.8倍以下的,在正常调度资金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级2亿元、县级1亿元的提前调度资金;在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在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和正常测算基础上,分别额外增加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十一、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奖励。其中,对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分别给予30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前脱贫摘帽的,在给予标准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差别化奖励;同时根据减贫人数,按照每减贫1人奖励200元的标准对各县(市、区)进行奖励。(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负责)

  十二、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本地区筹集就业补助资金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市),自治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较好、近5年平均供地率较高、国土资源卫片执法检查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市、区),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自治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年度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对符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自治区级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试点的,自治区根据其实际用地需求,优先给予试点指标支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四、对年度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设区市,自治区在资金分配上,与中央、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挂钩,与中央、自治区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分配适当挂钩,给予奖励性倾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

  十五、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以及考核评价优秀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安排一定的工作奖励资金或给予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核查工作经费奖励,并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十六、对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较好,农村公路发展水平较高,被评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县(市、区),自治区给予资金激励和政策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将该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向国家申报,优先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并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自治区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对林地管理规范、森林资源保护成效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全区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年度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并在全区统筹调剂、国家追加林地定额时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民生工程、边境国防、贸易建设和精准扶贫项目建设。(自治区林业厅负责)

  十九、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下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市、区)和成功创建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视为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不再享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较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优先将其纳入全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自治区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对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优先支持其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开展国务院、自治区部署的金融改革试点任务;优先支持其在当地新设升格网点,在相关领域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负责)

  二十三、对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将其列入激励范围,享受自治区的激励措施;对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市、县(市、区),在自治区组织实施问责时,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二十四、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等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受到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监察厅负责)

  二十五、对受到自治区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市、县(市、区),当年度的绩效考评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或扣分。(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绩效办负责)

  二十六、对受到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测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建立完善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激励干部敢于担当、依法作为。对在贯彻落实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领导干部因缺乏经验、在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在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视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监察厅负责)

  以激励问责方式推动全区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是自治区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问责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抓落实、促发展的重要抓手。全区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真抓实干,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同时认真挖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推动当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建立健全评选机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营造奋勇争先、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激励或问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组织实施激励措施的具体办法,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17年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和国务院大督查、自治区组织的各项督查情况,提出激励或问责的推荐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激励和问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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