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1-12
摘要: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二十)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本通知第二条各优惠项目中对其中一种资料同时要求报送资料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与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给纳税人。除此之外,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由备案税务机关留存。

  四、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或备案管理,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相关企业、产品的认定管理程序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备案时进行一次性确认,纳税人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以后年度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报送经税务机关首次备案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一律由各区县局备案或确定备案权限。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区县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备案权限。

  八、各区县局应设立纳税人备案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备案时间、项目、年限等内容,建立备案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程序、文书等要求以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顺序号  
备案项目优惠所属年度  
备案项目名称 符合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 备注
     
     
     
 
 
 
 
 
经办人签名:
 
年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章)
年  月  日
 
 
 
 
 
 
区县地方税务局
(章)
年月  日
         

  填报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工商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上的全称,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备案项目跨年度享受优惠的,应完整填写备案项目起止年度;备案项目只在当年度享受优惠的,只须填写优惠所属年度。

  三、实行事后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栏盖受理章;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根据备案权限,相应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盖公章。

  四、符合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填写备案项目符合优惠政策的具体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五、备案项目所属年度或备案管理方式不一致的,单独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所、区县局各存一份。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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