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注意点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5
摘要: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有特别规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机动车发票开票时票面栏次应严格按照规则填写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注意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的业务为整车销售业务,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有特别规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3、正常开具的机动车蓝字发票不得作废。销售方应凭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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