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广告收入是否该交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2003年5月,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广播电台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电台2001年、2002年取得各种广告收入140万元和175万元。 电台已经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2003年5月,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广播电台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电台2001年、2002年取得各种广告收入140万元和175万元。

    电台已经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却将这些广告收入与广告费用从总收入与费用中扣除了,即广告收入没有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年计税利润分别为-102133.45元和12003.91元。如并入广告收入与费用之后,其计税所得应分别为712009.86元和620943.59元。稽查人员认为,该电台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构成了偷税。因此提出应追征该电台少缴纳的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罚款。

    199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包括广播电台在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是指:“(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电台广告收入属经营收入,依据规定,本应并入电台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200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故该电台2001年与2002年的所得税问题,应将与广告业务直接相关的广告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相应的,其费用也应从支出中剔除。而2002年后的电台广告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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