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2006]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6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预[2006]66号                                 2006-11-16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6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预算单位是指主管预算部门所属的与财政有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五条 部门预算由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主管预算部门的机关经费预算纳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七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主管预算部门一本预算。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分工协作。

  预算管理机构负责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草拟编制部门预算的指导性意见;管理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备选项目库,制定支出定额标准方案;接收、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财力情况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综合平衡意见,形成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审核并批复部门预算调整和变更事项;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评价。

  国库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财务账户,审核、拨付预算资金,审核编制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决算。

  业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主管预算部门实行对口管理。负责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和轻重缓急,编制中长期项目预算及部门年度项目预算草案;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草案;对部门预算调整和变更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审核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分析评价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部门决算草案。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主管预算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编报本部门决算草案,向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编报专项资金决算草案,向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主管预算部门,主管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报本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主管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文本。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部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有关标准,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预期效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收支要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并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

  第十八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结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以及经济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变化情况,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参考本部门前两年预算和决算情况合理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结合收入计划安排、相关收费项目政策以及单位性质和需求情况综合编制;其他各项收入要根据历年收入完成情况和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编制。

  第十九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应编入基本支出预算;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经费,应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努力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定员定额标准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部门支出需要,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贴、医疗费、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第二十四条 公用支出预算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

  第二十五条 公用支出预算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在职人数、资产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考虑部门职责、级别、工作量、占有资源和正常运转需要,以人或实物为计算对象分类分档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编制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以及劳务采购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项目备选原则编制。主管预算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编制三至五年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项目初选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对于基本建设项目,还要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主管预算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形成备选项目库,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安排重点,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预算部门编报项目初选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并细化到具体部门和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入相关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预留待分配资金不得超出专项资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每年上半年,财政部门要在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印发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指导性意见。

  “一上”阶段(8月底以前)。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和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财政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建立机构、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库和备选项目库。

  “一下”阶段(9月初至10月底)。财政部门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确定项目支出轻重缓急顺序,对部门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向主管预算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二上”阶段(11月初至12月中旬)。主管预算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修订部门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部门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本级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审议。

  “二下”阶段。财政部门在人大批准预算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三条 主管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按季编制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初审后,由国库管理机构批准。已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月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发放申请,经审核后通过代理银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部门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拨款。

  第三十六条 由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的拨付,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收入进度办理拨款。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监督机构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截留、挪用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或项目资金连续两年结转的,或由于决策、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财政资金,并直接向主管预算部门下达预算变更通知,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有权在以后年度停止安排该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货商,同时核销主管预算部门的预算。

  第四十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使用,或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财政及其他部门转回本部门使用,也不得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变更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原则上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预算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审批,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提出科目调剂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预算管理机构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变更。对于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以及财政专户核拨收入,若实际收入没有完成年初预算,原则上按照实际收入调整变更预算。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增减项目或调整标准,对部门预算执行造成影响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变更预算,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人员支出缺口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在上述政策性因素以外,主管预算部门没有完成收入预算,经费不足部分一律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实际组织的收入超出收入预算,属于财政预算拨款、补助以外的收入增收造成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部门预算。

  第四十六条 由于增资等普遍性政策调整确需变更部门预算,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由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手续,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财政部门报请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部门新增人员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支出,或因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需要增加公用支出,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从预留的机动资金中解决。

  第四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年初无法预料的因素确需调整或增加项目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纳入备选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内或各部门预算之间调剂解决。部门预算项目资金不足或确实无法调剂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用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机动资金、财政超收资金或预备费安排解决。

  第六章 部门决算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对预算收支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

  第五十一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主管预算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二条 部门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决算报表数字分为预算数字、会计数字和基本数字。预算数字根据年终核对的年度预算收支数填列,主要反映年初预算安排及预算变动情况。会计数字是反映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决算数,根据预算会计有关账簿中的实际数字填列。基本数字反映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机构、人员、资产等数据,根据有关财务和业务统计资料填列。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向主管预算部门部署决算编报事项,提出决算草案编报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部门决算报表格式。主管预算部门组织所属预算单位逐级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根据主管预算部门决算草案,汇编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财政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主管预算部门批复决算,主管预算部门应在财政批复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方式组织落实。财政部门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主管预算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负有监督责任,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按照有关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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