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鄂卫发[2007]55号 2007-9-24 各市、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本津贴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四、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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