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19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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