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辽地税发[2011]15号 2011-03-04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地税系统将对全省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8年至2010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1年4月1日起,省、市、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和《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lnsds.gov.cn)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税收自查对象的界定范围 2011年全省地方税收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二、建筑安装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业务的纳税人。 四、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纳税人。 五、广告业 自查对象为从事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纳税人。 六、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行业 自查对象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纳税人。 七、通信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对假发票问题要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八、金融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九、保险业 自查对象包括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以及承保保险业务(包括分保)的境外保险机构。 十、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十一、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具体是指近三年未接受地方税务部门检查且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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