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安装费收入应征收的种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某品牌空调在我地的代理商(经销商)与该品牌的生产厂家之间签有售后服务委托协议,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为顾客安装空调及三包...
  某品牌空调在我地的代理商(经销商)与该品牌的生产厂家之间签有售后服务委托协议,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为顾客安装空调及三包。目前,我们就该经销商从厂家取得的空调安装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是按平销返利,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二是按安装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三是按增值税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商家从供应商取得与销售额有必然关系的收入,符合增值税法中平销返利进项转出的条件;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因为双方有委托协议,空调安装收入从根本上来说是厂家应为消费者提供的义务,商家只是受厂家的委托代厂家提供劳务,空调安装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商家销售与安装是两个不同的兼营业务。第三种意见的理由是,商家向消费者销售空调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了安装,属于增值税法所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征增值税。

  到底哪一种意见正确,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解答: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熟悉两个相关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文件同时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例中,经销商家销售产品同时负责安装,看似应作为混合销售处理,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安装费的支付者是厂家而非消费者,且这种劳务的提供是受厂家的委托提供的。由于厂家与商家有购销合同和售后安装等服务委托协议的事前约定,售后服务包括三包和安装应该是厂家与商家之间的经济事项合同关系,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只是履行与厂家的合同协议约定事项,而不是与消费者履行售后服务约定。因此,在生产厂家委托经销商家完成安装产品业务的情况下,商家的安装劳务是向厂家提供的,而不是向消费者提供的,不符合增值税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从生产厂家支付安装费用这方面进一步分析,说明厂家销售给商家的价格中包含安装费用。那么,商家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中也包含了安装费用,经销商家没有也不能另外收取安装费用。所以,生产厂家支付给商家的安装费用应视为价格的返还,因此,也不能视同是商家独立安装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除非是商家以外的单位从事该项安装业务取得收入)。而此费用返还是与商家销售并安装的产品数量有关的,按照《》()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种意见按返利作增值税进项转出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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