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政府补助的财税差异

来源:齐洪涛 作者:齐洪涛 人气: 时间:2016-10-15
摘要:在《政府补助的财税问题解析》一文中,主要阐述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来解析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 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

在《政府补助的财税问题解析》一文中,主要阐述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来解析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

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

【例1】、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执行会计准则。2014年1月1日,甲公司申请某项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科技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3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为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6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00万元(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费用、人员工资等),计划自筹资金6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4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甲公司所有。2014年1月30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40万元,并于2014年1月31日拨付了14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甲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5年12月按时结项。(假定甲企业按年确认收入和费用)

解析:

1、会计处理

(1)2014年1月30日收到补贴款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40万元

(2)2014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3)2015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2、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140万元,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140万元,而会计上仅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甲公司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70万元(140-70)。

2015年,会计上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而在税收上却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甲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0万元。

【例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粮食储备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政府补助的经济业务如下(为简化分析,假定甲公司会计上按年确认收入、费用):

(1)、2013年12月底,甲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1日启动,项目期2.5年,预计还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贷款1200万元,已于12月下旬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8%,贷款期2年。经审核,2014年1月,政府拨付给甲公司贴息资金72万元。

(2)、2014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5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4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项于次年2月份支付。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解析:

1、2014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1月,收到财政贴息资金7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2万元

 贷:递延收益 72万元

(2)、2014年,在申报的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72+2=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3)、12月31日,确认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15000×0.04=6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0万元

税务处理:2014年,甲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72万元,对于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由于并未实际收到,不确认为当年的收入。由此可见,2014年会计上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36万元,税务上仅确认72万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36-72=564万元。

2、2015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2月10日,实际收到粮食保管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2)、2015年,分配财政贴息的递延收益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税务处理:2015年,甲公司不再确认财政贴息收入,对于收到的粮食保管费补贴60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会计上仅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6万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36=564万元。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3月、2014年10月分别从该市财政部门取得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将其全额计入当年的营业外收入,专项资金支出全部用于费用性支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研发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未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2015年,甲公司使用历年结存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进行技术项目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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