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甬国税发[2006]94号 2006-6-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现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局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区级局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税源管理一科,县级局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税务分局。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局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涉税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各类税源的日常动态监控和细化分析,按时完成各项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对偏远地区及其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对直接从事征收的税收管理员要报市局备案。 第一节 户籍管理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在户籍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开业、变更、停业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登记信息核实。对开业、变更、重新办理登记的企业就登记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并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辅导;如发现纳税人的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提交。 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了开业登记内容核查外,还要了解掌握其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资金来源、人员编制等情况;对涉及汇总纳税的,要确定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 (二)停业户监控。对停业的定期定额户每月进行实地跟踪调查。发现其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及时督促其办理复业手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清算,同时督促其办理取消使用发票许可手续、核销发票、结清税款等涉税事项。 经税务清算发现有偷税行为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应移送稽查。 第九条 非正常户监管。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起,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且无法进行催报催缴通知的,要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执行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对查找到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经批准而欠缴税款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要逐户进行排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报告单位领导,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 第十条 漏征漏管户清理。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户,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督促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逾期仍未改正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外埠的外出经营报验单》信息,对辖区内外埠纳税人的销售货物进行实地查验,并对其实际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根据所辖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证明核销信息,做好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登记内容有变化的, 及时更新登记内容,对税务登记证所属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督促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年初按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第十四条 延期申报核实。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审查核实其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原因,并根据纳税人上期实际缴纳或核定的税款,核定预缴税款数额,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督促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补办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催报。监控、提醒纳税人准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分管的未申报纳税人,分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核实。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审查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原因,核实企业资金动向,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清税款。 第十七条 欠税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的欠税增减变动情况。 (一)征期结束后,对当期发生欠税的纳税人,分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的,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欠缴税款数额超过5万元,或多次发生欠缴税款情况 的纳税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辅导,核实企业欠税数量,督促企业落实欠税入库计划。 (三)对符合呆帐、死欠条件的欠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收集审批所需的附报资料,分户上报。 (四)负责发起关停企业、空壳企业的欠税申请(取消)文书。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变更)调查。对《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制作“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查询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提出定额核定的建议。 对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定额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节 发票管理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纳税人发票领购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控制发票使用种类和准购数量,加强后续监控。 (一)发票领购资格调查。实地核查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保管及发票管理人员落实等情况,提出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及数量的建议。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调查。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是否符合资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超限量领购发票核实。对要求增加发票准购数量且申 请理由不足的纳税人,要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提出相应理由,明确告知处理结果。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核实。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经营业务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发票协查。 (一)对比对不符的专用发票、总局要求核查的“四小票”及外地税务机关转来的发票协查函,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反馈。 (二)对发票管理部门转来的企业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其与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冲减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税控器具的管理。对纳入税控管理的纳税人,定期到企业了解税控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业务辅导;对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有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差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纳税人申请,负责对纳税人的发票存根联销毁报告、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金税卡、IC卡)相关内容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税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通过审查企业资料、实地走访、约谈辅导,全面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一)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调查核实。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场地、注册资金、帐证、发票保管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并与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进行约谈辅导,确认是否符合认定资格,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认定核实。通过计算机查询,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在其到期前,填制《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表》,在对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的基础上,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其是否符合认定资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 (四)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应发起“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发现暂认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应发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 定条件的,应发起“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核查。对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就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管理。 (一)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类、备案类减免税资料,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减免税到期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取消减免税意见。 (二)对安置残疾人等特定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资格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上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工名册表》。 (三)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退税和先征后退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对纳税人上报的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等税前列支申请事项,就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各税前扣除项目的后续管理,按规定建立各项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 第二十八条 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 年限、改变折旧方法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 规定建立各项涉外税收管理台帐。 (二)负责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做好外国企业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的核定。 (三)建立外国居民税收监管台帐,做好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证明申请的相关事项的调查工作。 (四)加强对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监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积极向反避税管理部门提供反避税案源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负责做好出口退税函调受托异地协查及出口退税审核疑点的调查。 第三十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逐户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汇算清缴报表及有关资料,对各项税前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核实亏损弥补数额,并按市局规定比例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节 税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按时完成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按月(季、年)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情况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下期税收收入,并提出管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行业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数据,找出 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并按管理要求分户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涉税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税务部门发布的涉税异常户进行提醒服务,实行动态监管;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异常户,应及时提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 第三十四条 负责对纳税评估结论执行情况的跟踪核实。 第六节 纳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组织形式多样的税收政策解答和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将新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贯彻到分管企业中,并督促、帮助企业财会人员学习运用,以保证其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措施,努力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 第七节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责采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信息,并对已评定纳税人进行日常监控,发现有不符合等级评定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各项备案资料的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报告的内容与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事实不相符的,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真实提供企业涉税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定程序实施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 第四十条 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提出阻止出境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行政,自觉履行税源监控管理职责;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严格按工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办税费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要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在案,实行共享;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四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坚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征管工作的实际,根据现有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片或分类管理。 第四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召开税收管理员会议,听取税收管理员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水平、财务会计知识和综合数据分析能力,运用各种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五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考核实行量分制,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设定能反映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价指标,依据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日常工作记录,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人机互动”关系,实行“人机双控”,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细化本制度内容,因地制宜地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建立起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的通知》(甬国税发〔2004〕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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