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3
摘要: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新华社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21年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农村宅基地为何豁免于房地产税?试点先行何时全国推广?

来源:国民经略         文|凯风

  今日(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这意味着,争议多年之久的房地产税终于开始启动,中国房地产再迎前所未有的超级变量。

  01、大加速

  突然加速。

  这是许多人对房地产税试点的第一印象。

  就在一周之前,《求是》杂志刊发的高层重磅文章指出:

  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话声刚落,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就已铺开。无论是速度之快、效率之高,还是态度之坚决,都超乎社会各界预期。

  毕竟,房地产税提出已有10多年时间,而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等也多次现身于官方文件,但一直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社会对于房地产税的呼声之高与推进之慢,形成了鲜明对比。

  就在几天前,乐观者预测房地产税最快也要到年底落地,大部分人则豪言三年五年都未必能落地。

  然而,这一次,房地产税在高层定调之下迅速推进。雷厉风行之下,背后的信号可想而知。

  02、房地产税,向谁征收?

  根据相关文件,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这意味着,除了农村住房之外,各类房地产都将纳入税征收范围,但不同房产征收方式不同。

  房地产税虽然是新鲜事物,但房产税早已有之。早在1986年,我国就已出台房产税相关条例,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而自住房产则在豁免之列。

  作为非居住用的房地产,商铺、写字楼,开征房产税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写字楼房产税一般按照租金的12%进行征收,未来大概率仍旧沿袭这一模式。

  而对于居住用房产,主要包括商品住宅、商住公寓,将成为新一轮房地产税试点的主要征收对象。

  根据官方此前透露的信息,这些房产的房地产税将会按照评估值征收。换言之,与商铺写字楼按照租金征收不同,住宅大概率将会按照房价进行征收。

  假设某地房地产税率为1%,1000万评估价的房产,每年就要缴纳10万房产税,10年就是100万,不容小觑。

  03、农村宅基地

  为何豁免于房地产税?

  官方明确,房地产税试点,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土地基本都是国有土地,而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市场权益和价值的不对等。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及房产只能在集体内部流动,不允许上市交易。

  有关部门多次重申:

  严格禁止城里人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

  既然权益有别、价值不对等,农村房产豁免于房地产税之外也是正常的。

  相比土地权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农村并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

  几乎所有农村房产都是自住房产,除了超大特大城市里的城中村,这些房产几乎不附带任何投资性需求,更不好用炒房需求。

  同时,农民收入相对微薄,与城市有房一族有着天壤之别,向宅基地征收房产税既不现实,也有违其“推进共同富裕”的初衷。

  04、哪些城市会成为试点?

  官方文件指出,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这说明,房地产税是试点先行,在试点基础上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再面向全国推广。

  哪些地区会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城市?

  目前官方尚未明确。但从社会各方的讨论来看,作为先行示范区的深圳、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浙江、正在打造自由贸易港的海南,呼声最高。

  这不仅因为三地都享有超级政策红利,需在一系列重大政策面前尽到“示范”之责,还因为几地房价位居全国前列、房价收入比名列前茅。

  当然,具体哪些城市率先试点,有待官方进一步明确。

  05、试点先行,何时全国推广?

  房地产税试点要持续多久?

  根据文件,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这意味着什么?

  先试点,再立法,这是房地产税推进的时间逻辑。但试点期限为5年,不等于房地产税立法非要到5年之后才会推进。

  试点相对容易展开,在房价高热的热门城市率先试点,也能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而立法则需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面更广,推进确实需要时间。

  房地产税试点,已经开始逐步落地。那么,房地产税何时立法,又将何时向全国推广?

  从官方表态来看,目前仍无时间表,可能要视房地产税试点进展而定。但从各方面的规划来看,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有可能在十四五时期(2025年之前)完成。

  无论如何,作为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的最大变局,房地产税终于开始发挥其威力。

  房住不炒,共同富裕,勿谓言之不预也。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