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16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15
摘要:2018年12月我局配合贵单位派员赴杭州、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杭州、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落实和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情况下所得税采购成本税前扣除的经验做法,为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做好下一步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1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69号         2019-05-15

深圳市商务局:

  民革深圳市委会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深圳市跨境电商营商环境的提案》(第20190016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对提案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支持贸易新业态,联合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通知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我局与贵单位、深圳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深税函〔2018〕238号),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同时,我局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税收宣传,并配合贵单位开展两场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的政策宣讲培训,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让企业掌握政策更精准,享受政策更彻底。2018年12月我局配合贵单位派员赴杭州、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杭州、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落实和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情况下所得税采购成本税前扣除的经验做法,为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做好下一步准备。

  今后,我局会持续跟进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管理的政策实施情况,并加强和贵单位的沟通联动,特别是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信息的共享。同时,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提案关于明确免征不退政策细节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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