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10号 1999-01-1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监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缴成员企业名单另行下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13日 附: 河北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简称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前,暂定为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石油集团为汇缴企业,其所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为汇缴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新建企业,以及虽列入汇总纳税范围但发生改组、改造,资产重组等变更事项的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需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必须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年要及时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否则,计税时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按批准并认可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1997年底以前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要单独记帐反映,在以后年度运用这部分资金发放工资时,不再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资产重组或其他正当原因转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第六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加动用1997年底以前的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工资额之和的2%、14%、1.5%计算扣除。 第七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扣除: (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 (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3‰; (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2‰; (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1‰。 第八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在年度决算之前,由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核批后,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须经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认可后有效。 第九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50万元的,须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数额较大一次摊销有困难的,应在三年内分期摊销扣除。 第十条 使用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当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汇缴成员企业要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会计报表,其中,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汇缴成员企业上一级机构汇总。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汇缴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汇总形成统一的申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并附送汇缴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二条 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年度申报表并缴清税款后,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并通过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送达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成员企业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汇缴企业及汇缴成员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生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企业发生的收入、费用和自身经营业务所得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地入库。 第十五条 汇缴企业和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证征管和监管工作顺利和有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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