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50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508号            2006-10-20


江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市国税局应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重点加强对本市试点县(区)出口退(免)税的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和检查,督促试点县(区)退税部门做好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市局及县(区)局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的要求,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好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三、试点市局退税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对试点县(区)局退税部门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总结一次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经验,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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