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地税规[2011]4号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征收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25
摘要:对个人从事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以外非经营性活动项目的,按现行税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相应所得项目税款计算方法执行。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征收办法的公告

常地税规[2011]4号        2011-08-25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的征收办法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活动项目的,若经营性活动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所列举的范围内的(建筑安装除外),按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劳务报酬税目税款计算方法执行,原《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征收办法的通知》(常地税一[2001]41号)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若经营性活动项目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所列举的范围内的(包括建筑安装),比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常地税规[2011]3号)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办法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以外非经营性活动项目的,按现行税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相应所得项目税款计算方法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征收标准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12号)停止执行。

常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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