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及时总结,上报成果。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仔细研究、妥善解决,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及政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