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函[2007]81号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28
摘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落实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总局、省局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泰地税函[2007]81号         2007-09-28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落实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总局、省局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摸清税源,征缴税款。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大型商场等商业企业进行一次彻底调查,全面掌握其收入构成情况及涉税信息,保证税款按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认真总结相关工作及政策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税收管理一科)。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7]129号        2007-08-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商业企业经营方式较传统的购销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了降低购货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大多采用由供应商直接进店设点销售的经营方式。商业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外,其他收费项目较多,按照其用途大体可划分为通道服务费、促销服务费、商品管理服务费等三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据反映,目前该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不理想,部分商业企业对政策不了解,上述费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税收政策在加强税源管理中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加强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认真查找商业企业涉税信息源,拓宽涉税信息采集面,及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商业企业的涉税信息,进一步强化商业企业税源管理。

  二、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部门配合,具体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和辅导,与国税部门的协调,以及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使用等工作。同时,要组织开展商业企业营业税的排查、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深入商业企业对企业经营方式、收费形式进行调查研究,主动将有关税收政策向纳税人宣传好、解释好、辅导好,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对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要督促纳税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三、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协查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就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以外的场地租赁费、进场费、展示费、陈列费、堆头费、节庆店庆促销活动费、资讯海报服务费、灯箱广告服务费、导购人员管理服务费、货号编写费、商品条码制作费、资料建档费等收费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在税款征收范围上达成共识。

  四、强化措施,堵塞漏洞。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登记换证、税源普查、新营业税申报表启用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商业企业税种认定管理和使用地税发票行为,凡商业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必须向供应商开具地税发票。同时,强化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纳税款的“票表比对”分析工作,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商业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约谈,对有偷逃税款行为的商业企业,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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