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股东借款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 时间:2018-01-26
摘要: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22603241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贾大伟
法人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  罚款88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18-1-10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已缴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陈志坚点评:

(1)处罚类别是罚款,处罚依据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说880000元仅仅是罚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还需要补缴个税:4400000×20%=8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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