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门票销售统一领购发票和申报纳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630号 2010-09-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门票销售申请统一领购发票和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穗地税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比赛期间由广州亚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由广州亚组委统一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门票不作财务报销凭证。 二、对广州亚组委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进行营业税申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