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七]自产月饼用于捐赠 品税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16日将自产的月饼1000盒通过当地民政部门捐赠给福利院,该批月饼生产成本4万元,不含税公允价5万元;同时,该公司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月饼2000盒,该批月饼生产成本8万元,耗用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5万元,含税公允价10万元。2020年度该公司利润总额20万元。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限额扣除 4.65 ----全额扣除 9.5 贷:库存商品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2、增值税:捐赠给福利院月饼计提销项0.65万元,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月饼进项转出1.5万元。 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月饼申报表填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B、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C、《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所得税:(假定不考虑以前年度捐赠额结转等情形) A、首先分析视同销售业务: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调减视同销售成本12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2=3万元。 B、再分析捐赠业务: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9.5万可以全额扣除。 福利院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12%=2.4万元 实际捐赠额=4.65万元 当年超标:4.65-2.4=2.25万元,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C、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增加广告费和招待费限额的计提基数。 依据:A、《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B、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如下: [情形八]买一赠一 大型商场品税阁(一般纳税人)中秋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品牌一箱酒赠送一盒月饼,该酒和月饼的对外销售价(含税价)分别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别是1500和100元。(假定税率为17%)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酒 1554 ——月饼 1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酒 1500 ——月饼 100 贷:库存商品——酒 1500 ——月饼 100 2、增值税:不是无偿赠送,不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销项税额为2000/1.17×17%=290.6元 发票应该这样开具: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所示,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属的“糕点”细目,适用商品编码:1030201010000000000。 依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企业所得税:赠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170.94元(不含税)月饼价款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两种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1709.40元(2000/1.17)分解为: 白酒收入=1709.40×1709.40÷(1709.4+170.94)=1554(元) 月饼收入=1709.40×170.94÷(1709.4+170.94)=155.4(元) 同时两种产品对应的成本则可以据实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个人所得税:不代扣代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月饼用于市场推广 [情形九]自产月饼用于市场推广 为扩大市场影响力,中秋节前,品税阁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月饼向市民开展赠送活动。该批产品成本18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不含税)。 1、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206 贷:库存商品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2、增值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万元,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依据:略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万元;以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206万元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限额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如下: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充值卡送月饼 [情形十]充值卡时送月饼 上图为近日笔者看到的某家火锅店的营销广告:充值500元送月饼一盒。假定月饼市价100元。 1、会计处理: A、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500 这时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600元,故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500/600=83.33%。 B、为月饼刷卡100元时,实际刷卡金额=100.00*83.33%=83.33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8 C、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400元,实际刷卡金额=400.00*83.33%=333.32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33.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35 2、增值税:充值时全额开具一份500元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企业所得税:月饼的购买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确认的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依据:略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中秋节发购物卡 [情形十一]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 为欢度中秋佳节,品税阁公司在超市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50张,其中发放给职工100张用于采购月饼等节日用品,赠送给客户50张作为礼品。 1、会计处理 购卡时 借:预付账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发给给职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贷:预付账款 100000 赠送给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0 贷:预付账款 50000 2、增值税:发放时不视同销售;取得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1),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图来自税屋 3、企业所得税:发放前不得税前扣除,发放时分别作为福利费(职工部分)和业务招待费(客户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依据:略 4、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发放给客户部分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A、《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B、《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中秋节发红包 【情形十二】给职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 品税阁公司2020年中秋晚会上,来宾(非本公司员工)可以微信扫码随机获取微信红包,来宾吴先生获得微信红包800元。同时,该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本单位职工每人发放定向红包1000元,合计发放10万元。 1、会计处理:略 2、企业所得税:8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对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 A、对于吴先生,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总局2019年74号公告中的“随机”、“本单位以外”等两个条件,故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另外注意: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秋节发过节费 【情形十三】现金发放过节费 为欢度中秋佳节,品税阁公司给100名员工每人发放过节费800元。 1、会计处理(略) 2、企业所得税:并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标准限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来由公司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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